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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状告名誉侵权被驳回

2007-02-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12月26日晚,广西柳州市城中公安分局民警李辉、廖荣飞接到报案,其辖区某健身馆发生一起盗窃案,两人迅速赶往案发现场。

审问中,一名姓陈的健身教练承认其有盗窃行为,已把盗窃钱包放进其摩托车后尾箱。侦查人员在陈某的摩托车后尾箱里找到一个钱包,经辨认正是报案人的物品。12月27日,公安机关对

陈某拘留。

民警李辉、李群等负责押送陈某去看守所。陈某向民警李辉提出要回家取衣物。当数人上楼到四五楼之间拐角时,陈某猛地挣脱民警的控制跃上拐角外侧的矮墙,只听见楼底下传来一声沉重的声响……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城中公安分局经调查认为:陈某涉嫌盗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陈某挣脱押送民警跳楼事件属于自杀的故意行为。但亲属们仍无法相信陈某会跳楼自杀,更不明白一个戴手铐的人是怎么摆脱得了几位位训练有素的警员控制……

陈某的家人写材料向柳州市有关部门投诉。同时,陈某的姐姐在网上对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的做法提出质疑。当地一家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陈某的小儿子因经济债务纠纷被4名警察带走”。

李群、李辉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的同时,也看到了该案的新闻报道。他们认为,陈家母女向司法机关反映的问题失实。2006年4月19日,李群、李辉以名誉侵权为由,向柳州市柳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陈家,要求其赔偿名誉损失1元钱。

柳南区法院认为,被告在2006年柳州市政法信访活动中,向柳州市检察院请求查清其亲人在警方留置期间非正常死亡的真实情况,系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正当要求,系公民依法行使控告权的体现,且柳州市检察院信访登记的内容也并未体现出被告对原告有侮辱、诽谤、宣扬隐私或不公正的评价之词。同时,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媒体上的报道与被告向检察机关反映的情况内容一致,且该报道并无证据证明其名誉直接受到损害。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元钱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工人日报》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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