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四川省成都市簇桥乡一村民小组村民。2001年8月,周某被清华大学录取,其户口在2001年从农村迁往清华大学。之后,村民小组以周某户口已迁出为由,从2002年起,停止向周某分配土地承包收益。
周某认为,虽然他的户口已经从村里迁走,但他并没有参加工作,且在上学期间还要支付各种费用,村民小组在其还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四川省的相关文件等规定,在校大学生仍保留承包地的,应享有承包土地收益的分配权,原告周某将户口转入清华大学,是为了便于学校和当地有关部门的户籍管理,这并未取消周某作为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的资格,周某作为村民小组村民的分配权资格应当保留,享有与该组村民同等的得到土地承包收益分配款的权利。
法院一审认定大学生户口迁移但土地收益分配权应当保留。判令被告簇桥乡一村民小组支付原告周某的土地承包收益分配款共计1.02万元。(《人民法院报》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