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1日,何静华被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刑事拘留。此前,她丢掉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文化路办事处内勤的工作;再往前,她在单位被两个戴口罩的人当众殴打,事后还被电话恐吓。她的丈夫闫建平认为,上述一切都跟何静华曾经为一起贪污案作证有关。贪污案的主角是何静华曾经的顶头上司――文
何静华是文化路办事处的内勤,负责微机出单、收取保费、报账等业务。如果王晓平有贪污行为,无论如何是避不过何静华的。闫建平并不愿意妻子去招惹官司,在抚宁县检察院的坚持下,何静华还是掏出了自己留存的账本,配合公诉方一起查办王晓平贪污案。
然而,令何静华想不到的是,抚宁县法院最后判决王晓平贪污罪成立,但是鉴于本人在羁押期间积极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而免予刑事处罚。而王晓平揭发的正是该案证人何静华。
王晓平举报说,何静华在任内勤期间私自填写保险单,收取中国外运秦皇岛口岸实业公司的73703元保险费(转账支票)未入单位财务账,给口岸实业公司返还安全奖后,余款66333元据为己有。
2005年11月7日,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就何静华贪污案作出判决,认定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66333元,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追缴违法所得。
何静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楚,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海港区法院重审。
海港区法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作出与第一次判决完全相同的判决。
何静华的辩护律师孟令彤认为,既然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就应该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然而海港区法院三次依据相同的证据,三次作出完全相同的判决,已经失去了发回重审的意义。
为贪污案提供证据,何静华尽了一个公民、一个证人的职责。我们不明白,在何静华案没有查清前,王晓平怎么就能够以立功表现免予刑事处罚呢?(《中国青年报》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