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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使民警张金波蒙冤10年

2007-02-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6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金波无罪。一起民警含冤入狱10年的错案终于真相大白。站在被告席上的张金波流着泪哽咽地说:“10年了,我没有掉过一滴泪,为的就是等到这一天。”张金波因强奸罪名入狱10年,他被还以清白时,已服满刑期(见《中国青年报》2月9日)。

张金波案本来经过检

察院审查,已经作了不起诉处理,但是由于他要求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公安分局和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对他的错误刑事拘留予以赔偿,并且不断上访,引起了有关方面的不满。所以,张金波后来被重新起诉。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于刑事案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安司侦查、检察司起诉、法院司审判,然而当地有关部门却为张金波案召开了由公、检、法参加的协调会。“身为警察还要求赔偿?”有位领导当场问:“张金波案能不能定得住?”有人回答说:“应该能定住。”由此,张金波还没有经过审判,他就被暗箱操作定为有罪了。

张金波案中,法律明文规定的规则,却被某些人异化成不合理和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歪规则”。对于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案件,法律规定发现了新的证据可以重新起诉。然而,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大多数法治国家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的案件是不能再进行起诉,否则不得重复起诉。张金波案已经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检察院仍然对其进行起诉,但公诉机关提出的主要证据,仍然是先前已经知晓的郭某的证言和李某的佐证。

张金波蒙冤一案也说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容易被当作“歪规则”来利用。法庭庭审是一种亲历性的活动,法官的判决只能经过庭审的审判进行了质证的证据,根据自身的亲历,才能作出。审判委员会委员不直接参加案件审理,没有听取双方的陈述,就直接作出判决,是有违“直接言词”原则和诉讼规律的。在张金波案中,合议庭一致认为张金波无罪,但是审判委员会却认定张金波有罪并且要求合议庭定罪,如此的定罪如何能体现尊重司法规律?(《新京报》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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