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私营业主,因欠银行的借款被起诉到法院。法院查封了我一套机器设备,在执行中,评估机构根据法院的委托作出了比市场价格低很多的评估,我觉得该评估结果可能有问题,想申请重新评估。请问,对评估结果不服可以提出异议吗?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工人日报》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