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针孔摄像机将考题传出考场,高手负责做题,后将答案传给使用隐形耳机的考生。1月20日,西安无线电管理部门在考研现场抓获了8名作弊者。之后,西安雁塔公安分局以无法律依据为由,将作弊者释放。日前,公安部、教育部责令陕西展开调查。
笔者认为,这一行为是考试作弊,而不是泄露国家秘密。
作弊
按照《刑法》第14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故意,在认识因素上必须是明知,在意志因素上必须是希望(追求)。作弊与泄密的区别在于,作弊者追求的是作弊的结果,泄密者追求的是泄密的结果。就西安“电台作弊”案来说,不论考场内的人员还是考场外的人员,他们追求的显然都是作弊而不是泄密。因此,西安“作弊电台”的行为,仅仅是一种作弊行为不可能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由于这种行为目前无法可依,建议全国人大尽快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法制日报》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