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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市场出售赝品罪?非罪?

2007-03-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6年,南京市民秦某携带110枚仿造古钱币,来到南京朝天宫古玩钱币市场交易。秦某对买家称,这些古币是从一个建筑工地上挖出来的。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和买主的鉴别辨认,最终这些古币以每枚400元的价格成交。事后,经权威部门鉴定,“古币”全部系伪造,买家便以诈骗罪起诉秦某。

秦某在法庭上申辩,根据古

玩市场的惯例,卖家没有告知文物真伪的义务,全凭买家眼力交易。秦某在出售这批“古币”时,也没有明示真伪,是买主轻信自己的辨别能力才购买的。因此,自己的出售行为符合行规,并非诈骗。

日前,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明知“古币”系伪造,却隐瞒真相并虚构事实出售,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已构成诈骗罪。故判决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5000元。

据古玩市场业内人士介绍,不打假、不三包、出售赝品不算骗,这是古玩市场的一项行规。古玩交易是知识、审美、经验、智慧的较量。能否购得真品,全凭买家的鉴赏能力。法律如果要按高价出售赝品文物论罪的话,那经营古玩市场的人最少有近50%要坐牢。(《市场报》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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