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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年前股票能否继承

2007-03-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53年6月,江苏省海安公私合营海光电灯厂公开向社会募集股票750股。酿酒业主陈国彬认购了5股,每股为旧币人民币5万元(旧币人民币1万元等于新版人民币1元),共计25万元(即25元)。

陈国彬及其亲属最后一次领取股息的时间是1966年9月。

陈国彬和妻子于宝珍,分别于1964年9月和1967年6月去世,他们惟

一的儿子陈正元也于1997年3月病逝。陈国彬的儿媳申翠娟、孙女陈梅兰和陈华、孙子陈群作为原股票持有人的法定继承人认为,海光电灯厂及其继承人自1966年10月起,至今没有向陈国彬、陈正元的法定继承人支付该股票约定的股息;海光电灯厂自股票发行之日起,至今也没有向股票认购者及其法定继承人支付50多年的红利。于是,他们将海安县供电局和海安县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该股票的本金、股息和红利,合计10万元。

近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股票遗产继承案。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法制日报》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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