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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认嫌犯是否侵犯名誉权

2007-03-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6年2月24日下午3点左右,北京海淀区苏家坨镇南安河村赵玉清老人遛弯回家,打开院门发现屋里有一个年轻的陌生人。因为赵玉清年老行动迟缓,又没有其他亲属在家,所以陌生人迅速逃走。事后,赵玉清发现家里丢失了550元现金、一串钥匙和孙子的饭卡,随即报警。

经调查,苏家坨派出所的民警拿出12张照片让赵

玉清指认,赵认为同村19岁的岳辉(化名)就是当天碰到的小偷。3月11日,岳辉被当作嫌疑人刑事拘留。在法庭上,岳辉称,事发时自己正在家里睡觉。

今年年初,岳辉得知该盗窃案的真凶被警方抓获,该罪犯已被判刑。但仍有邻居误认为他是小偷。为了挽回名声,岳辉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赵玉清告上法院。要求赵对指认失误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

近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李劲松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名誉侵权的重要内容是看被告人是否有主观故意。本案中,如果赵玉清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就不构成侵犯岳辉的名誉权。(《北京青年报》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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