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保安服务公司招聘人员时只看应聘者的身体条件,而不查他们的身份、背景。加之保安服务公司缺乏教育、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疏于监管,保安监守自盗的案件时有发生。
尹继佐代表调研后发现,我国目前只有公安部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尽管一些地方制定了地方法规和规章,但立法层次偏
为此,尹继佐代表建议,尽早制定出台《保安法》。明确规定有“前科”者一律不得从事保安服务业,包括:曾受治安管理拘留处分者;受过刑事处分者及酒精、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成瘾者。同时,法律应明确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公司的直接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还应定期检查、指导保安服务公司加强监管,对违规招用“前科”者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惩处。(《解放日报》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