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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说《物权法》

2007-03-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物权法》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获得通过。制定《物权法》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起到哪些推动作用?对广大民众的生活和切身利益又会有什么影响?请看专家的评说。

为什么说《物权法》实质上就是一部“财产法”?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物权法》是规定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民法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规则。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物权法》实质上就是一部“财产法”。同时,《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调整各种物品的归属和利用保护,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平等保护。《物权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着无可取代的地位。《物权法》是在搞私有化吗?

有人认为,对各类财产所有权平等保护是在保护极少数有钱人的物权,穷人根本没有财产就不需要《物权法》保护,因此,《物权法》实际是在搞私有化。怎样看待这一观点?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公有财产要予以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也要予以保护;穷人的财产应当保护,富人的合法财产也应当保护。《物权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平等保护不仅不会造成私有化,而且能够促进公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王利明:《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既不是仅仅保护富人,也不是仅仅保护穷人,其与所谓的私有化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概念。

《物权法》是怎样保护私有财产的?

梁慧星:《物权法》针对历史和现实中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创设了各种法律对策。如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将商业目的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农户、居民谈判签约,彻底解决“强制拆迁”、“圈地运动”等问题;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可以解决任意撕毁承包合同及强行摊派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对所谓“黑出租”不能没收汽车、摩托车,对流动摊贩,不能毁损、没收其商品和工具;没有搜查证就不能强行进入居民房屋,彻底终结进行“抄家”的可能性,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

为什么说《物权法》鼓励人们创造财富?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物权法》出台有很重要的意义,一个是确立了我们国家一个正式的比较完整的财产制度,或者说财产的秩序。财产权有很多,有债权、知识产权,甚至股东的股权也是财产权。但是物权还没有一个很完整的东西来规范,所以《物权法》在市场经济中用一个法律制度完整地规定下来这是非常重要的。有了完整的法律制度,就能够鼓励人们去取得财产,能够让人们更多去创造财富。而获得财富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不仅要建立财产的法律制度、财产的秩序,而且很重要的就是要保护这些财产,保护合法取得的财产,只有这样的话,我们才能够实现我们社会的经济发展。

《物权法》对公权力的滥用能起到哪些制约作用?

梁慧星: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实际上,物权的排他性,就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就在物权的排他性。物权界线之外,属于公共场所,是公权力活动的范围;物权界线之内,是私权利的活动空间。

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还在于通过此法,来教育全国人民,首先是要灌输给我们的公务员,使他们知道,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懂得物权观念,使他们知道公权力的界线何在,才能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北京日报》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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