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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文涉嫌名誉侵权

2007-04-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6年8月25日、9月15日,盛学友以特约撰稿人身份在《西部时报》发表一篇报道《煤矿权属究竟该归谁?》及后续报道。内容是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的一起煤矿权属纠纷案件。

2006年10月13日,七台河仲裁委主任刘铭英和七台河仲裁委员会在七台河市政府法制办所属七台河法制信息网上发表了《关于〈西部时报〉违法报道

虚假事件构成侵权行为应立即纠正的函》,文中说,“该文记者充当了代言人……该文通篇以诽谤七台河仲裁委为目标,目的非常明确。七台河仲裁委现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篇报道是颠倒黑白,以记者虚构的事实帮助别人谋取不可告人的利益……”

盛学友认为,将《纠正函》在互联网上发表,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将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七台河仲裁委主任刘铭英,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七台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今年3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针对这起名誉侵权讼诉案,一位曾遭遇过新闻官司的记者表示,七台河市仲裁委能在其官方网站上通过公开的形式来发表《纠正函》,来表明自身的态度和立场,是很正常的。但政府机关在行使这种权力的时候,不应针对具体的某一个人妄下结论,更不能用一种“文革”式的语言对作者进行人身攻击,而应用文明的方式实事求是地进行澄清,否则,只会有损政府部门的形象。(《中国青年报》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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