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然已经通过,然而,不能说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观念已在我国牢固确立。而要确立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观念,必须深化认识私有财产权之为正当的根据。
自由与效益是解释私有财产权之为正当的两种最为通行的价值基础。关于效益的解释最为古老,且易为人所接受。它可以从资源的有效利用
关于自由的解释则滥觞于启蒙运动时期,在近现代社会取得了与效益的解释同等的地位。该论点强调私有财产对于自由及人格的完善之重要性;强调私有财产如何体现个体的自我及自由表现;强调私有财产权作为对抗政治压抑的一种防卫工具。
自由与效益共同支持着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诚然,对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论证,以效益为基础进行功利主义的解释是极其重要和有效的。但这只是一种“国家理由”和“效益理由”,个体或人民才是私有财产权保护最主要的出发点,自由的价值才是私有财产权的根本依据。从价值论上看,人的尊严和自由、人格的形成和发展相对于效益来说更是私有财产权内在的和直接的目的,更是终极的价值。(《社会科学报》4.5张卓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