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奚的母亲是位上海知青。2001年4月,小奚为到上海读大学,根据知青子女回沪的相关政策,将户口迁到上海市长阳路498弄舅舅叶先生承租的一公房内。迁入后,小奚仅在舅舅家住了十余天。2003年5月2日,小奚的父母致信叶先生夫妇,承诺不与他们争住房,小奚也决不会长期居住下去,她毕业以后将另外租房居住。
叶先生则表示,当初迁户口只是帮助小奚考上海的大学,她也保证过不要房子,故不同意小奚的诉讼请求,考虑到亲属关系,愿意给付1.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叶先生与动迁单位签订的拆迁协议,动迁单位在计算被拆迁户动迁补偿款时,只参照了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并未按家庭主要成员人数计算动迁补偿款。同时,根据小奚户籍迁移的原因,以及小奚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实际居住情况,结合小奚父母亲承诺书的内容,可以认定小奚确已 放弃了在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权。
日前,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小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新民晚报》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