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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算面积不算“人头”

2007-04-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小奚的母亲是位上海知青。2001年4月,小奚为到上海读大学,根据知青子女回沪的相关政策,将户口迁到上海市长阳路498弄舅舅叶先生承租的一公房内。迁入后,小奚仅在舅舅家住了十余天。2003年5月2日,小奚的父母致信叶先生夫妇,承诺不与他们争住房,小奚也决不会长期居住下去,她毕业以后将另外租房居住。

 

 2006年2月,叶先生在长阳路的住房动迁,该房共有包括小奚在内的5人户口,叶先生作为承租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就该房的拆迁共获得各类补偿款88万余元。小奚在向舅舅提出分割拆迁补偿款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先生支付安置费22万元,后又变更诉讼请求为88万余元补偿款的五分之一。

叶先生则表示,当初迁户口只是帮助小奚考上海的大学,她也保证过不要房子,故不同意小奚的诉讼请求,考虑到亲属关系,愿意给付1.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叶先生与动迁单位签订的拆迁协议,动迁单位在计算被拆迁户动迁补偿款时,只参照了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并未按家庭主要成员人数计算动迁补偿款。同时,根据小奚户籍迁移的原因,以及小奚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实际居住情况,结合小奚父母亲承诺书的内容,可以认定小奚确已 放弃了在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权。

日前,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小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新民晚报》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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