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表弟在一家企业工作,由于该企业工作任务重,工资较低,我表弟打算辞职重新找一份收入更高的工作。但是,不久前他却无意中发现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有这么一条:乙方(劳动者)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未经甲方(企业)同意后擅自离职的,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请问,这一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吗?
你表弟与其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该条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工人日报》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