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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私了”算不算敲诈

2007-04-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如果不是进来了,我宁愿一辈子忘掉它,提都不想提。”周杰所说的“丑事”,指的是妻子小霞与同事兼好友刘勇被他碰巧“捉奸在床”的那一幕。

“拍照!我要拍照报案!”当时,周杰拿出插在腰间的手机,对准刘勇的裸体拼命拍照。这时的刘勇只顾着用手遮住自己的私处,却无力阻止周杰的拍摄。

“对

不起,我对不起你,不要报案,你说怎么办都行。”刘勇向周杰求救。“对不起就行了?你不想让我报案也可以,咱们私了。你自己给我写!”周杰指着旁边的桌子,拿出笔和纸,让刘勇照着他说的话写。“我不是人,我对不起朋友,我愿出1万元补过。”

2天后,愤怒难平的周杰拿着刘勇写的纸条,来到妻子工作的家具厂找刘勇。干这种事,1万元就能一笔勾销?后来,周杰与刘勇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以10万元成交。

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以“私了”方式解决的,达到了近30%。而民事、经济案件的私了率则更高。

江苏朱敏律师表示,民间私了和敲诈勒索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前者合法,后者违法,甚至犯罪。“‘私了’的前提是:双方(或多方)均怀有善意,即诚恳信用,并以解决纠纷、节省成本为目的。如果私了的目的是逃避法律,逃避制裁,或怀有恶意,隐藏敲诈勒索的目的,则不属于法律承认的民事私了。

(《法制今报》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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