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见4月20日《北京晨报》)。
对于道德影响量刑,笔者最大的担心就是,多元的道德在一元的法律中能否互相协调
?现在是一个多元的社会,道德的多元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许对于一个正统的人来讲,奇装异服是没有道德感不负责任的体现,而对于其他人来讲,张扬的个性恰恰是对生命负责的表现。也许对于一个正统的社区调查者来讲,一个同性恋者是十恶不赦的,一个信神的人可能是意味着封建迷信的,这样道德上的偏见,有可能形成不利于当事人的报告,从而使得其在法律上被区别对待。法官本应是道德感情泛滥的海洋中的中立者,用法律来维护多元道德间的和平。而这样的社会调查却让法官成为多元道德一方的当事人。从现代法治来看,仅仅因为道德观的不同而被区别对待,是有违正义法则的。(《新京报》4.22邹云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