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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007-04-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所在的企业经常要求我加班,并且不发加班工资。我几次与企业协商,企业都不同意发加班工资。我打算通过法律途径向企业讨要加班工资。《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问,什么叫“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律师解答:

《劳动法》

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具体为: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工人日报》4.23洪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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