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今后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建立和谐诉讼模式。”这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日前提出的。
黄松有说,和谐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援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
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从诉讼理念、制度设计、主体行为规范以至诉讼结果,都要考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及时、诚信、平等、公正、全面、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让社会关系回归到正常状态。(《法制日报》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