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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父母能获赔扶养费吗

2007-05-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杜某夫妇5年前被内退回家,一直靠数额不大的退休金生活。他们有一个未婚的儿子,月工资收入4000元。不久前的一天晚上,儿子被违章行驶的轿车撞死。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杜某夫妇将刘某告上法庭,在要求其赔偿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外,还以“养儿防老”为由,索赔日后的扶养费用

。法院对这一主张未予以支持。为什么?

专家解答:

日后扶养费用在法律上叫做“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近亲属主张赔偿日后扶养费用,有两个条件限制:一是受害人因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已经死亡的;二是请求赔偿者必须是受害人所扶养的人,即必须是被扶养人。杜某夫妇在其儿子出事时均只有50岁左右,都不在法律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段内,而且他们还都有退休金。虽说“数额不大”,但毕竟不在“无其他生活来源”之列,所以他们不属于儿子的“被扶养人”,也就无权要求刘某赔偿其日后的扶养费。人民法院对杜某夫妇索赔扶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道理就在这里。(《健康咨询报》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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