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重庆市举行的某交易会上,重庆诗仙太白酒厂打出“市政府接待专用酒”广告,被工商部门查禁。据报道,这家酒厂已是“累犯”,不久前曾制作同样内容的出租车顶灯箱广告,受到查处,这次又故伎重演。
类似“政府专用”的广告语或商标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超市某品牌食用油商标上写有“人民大会堂专
一般说来,明智的地方政府不会给任何商品贴上“政府专用”标签。近年来笔者只见过湖北省汉川市政府曾发“红头文件”,要求政府部门公务宴请时喝本地产的酒。但在一片批评声中当地政府很快知错即改,废除“喝酒文件”。可以判断,绝大多数“政府专用”是企业自封的,是在盗用政府大名给自己的商品贴金。
需要警惕的是,少数企业竟把“政府专用”当作劣质产品的“保护伞”,坑害消费者。企业自我标榜“政府专用”广而告之,除违反广告法,还构成了误导、欺诈消费者,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目前工商部门对此处理,主要依据广告法的规定。但笔者觉得力度不够,对盗用“政府专用”的企业,还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罪名,实施严厉处罚。(《半月谈》2007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