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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之称与发展党内民主相悖

2007-05-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把党委书记称为“一把手”,已经习以为常。所谓“一把手”,绝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称谓问题。它们反映了书记个人在党委内具有特殊的身份和地位,甚至不受限制的特权。其危害和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混淆委员制与“一长制”。我们党实行的是严格的委员(会)制或集体领导制、

集体负责制,而不是“一长制”或首长负责制。在这种制度和体制下,党内的权力只能由党委集体来行使,而绝不能由书记个人来行使。这与行政首长“一长制”很不相同。行政首长负责制下,首长或正职完全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对重大问题拥有个人最后决定权,因而把行政首长称之为“一把手”还说得过去。把党委书记与行政首长一样视为“一把手”,这无异于使委员制、集体领导体制改变成“一长制”。

第二,实际上违反党章。历届党章,除十二大党章有过关于中央纪委“第一书记”的规定之外,从来没有关于所谓“一把手”的规定。因此,坚持“一把手”的说法和做法,不仅于党章无据,而且是违反党章的。

第三,强化个人集权体制。把党委书记当成“一把手”,无原则地突出书记个人,使之比常委其他委员高人一等,书记左右一切,导致党内的家长制和等级制的复活,实际上也就是使党的委员会制、集体领导体制名存实亡,党内民主制度无法建立起来。

此外,书记居高临下,还必然会削弱党内监督。

总之,这种所谓“一把手”现象(说法和做法)、“一把手”体制的存在,其危害极大。建议以后不要再把党委书记称为“一把手”,从根本上改变“一把手”现象和“一把手”体制。 (《北京日报》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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