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宁夏灵武市临河镇18村农民马生忠无意中发现,同村人苏某正在盗窃银古高速公路上的金属指示牌。马生忠当即上前制止,苏某非但不听,还说:“先管管你儿子吧,他也偷了这金属牌。”
马生忠说服16岁的儿子投案自首,又打了报警电话。刑警大队遂将包括马生忠儿子在内的4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包括马生忠儿子在内的4名犯罪嫌疑人,被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判决当晚,另几个被判刑人的亲友来到马生忠家,扬言要和他算账。第二天晚上,在自家后门口,马生忠遭到4名不明身份的人一顿棒打脚踢。无奈,马生忠只好背井离乡,远走青海。在青海打工的90个日日夜夜里,马生忠整天提心吊胆,生怕有人追到青海报复他。
马生忠实在想家,又回到了家乡。2007年4月,有人告诉他,要将他家种植的3万多棵树木砍伐种地。马生忠报了警。在林业公安的干预下,一些村民才停止了砍伐树木。树木保住了,马生忠还是放心不下。
2007年4月20日,马生忠第七次找到市里的司法机关,寻求法律保护。得到的回答是“现行法律没有保护举报人隐私的具体规定”。
“今后谁敢举报?”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这位耿直朴实的农民。
关于举报人、证人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中。法学专家说,立法应当明确规定保护举报人的隐私,细化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规定。(《法制日报》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