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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2007-05-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我向邻居陈某借用住房,口头约定租赁期为三到五年,但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现陈某提出要我下个月搬走。请问,陈某行为是否属违约?

专家解答:

由于你与陈某之间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

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你们的租赁关系应认定为不定期租赁。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由于你与陈某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所以你和陈某都可随时提出终止你们的租赁关系。由于陈某并未要求你马上搬走,而是要你下个月搬,这符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的规定。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不属于违约。(《上海法治报》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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