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2005年大学毕业后到北京某科技公司办公室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5月,该公司将杜某调到销售部从事业务员工作,杜某拒绝。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杜某提出辞职。
辞职后,杜某向劳动仲裁委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驳回了杜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解答: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解除劳动关系并非由该公司提出,而是职工主动提出的,因此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制晚报》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