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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公款炒股获利算贪污

2007-05-3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张某原为北京市塑料工业联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8年至2001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出纳将300万元公款挪用到股市炒股,并将赢利的近60万元据为己有。2002年底,该公司由国企改制为股份公司。其间,张某一直隐瞒了炒股赢利的情况,也未将赢利上交。

2006年3月3日,经群众举报,反贪局将张某抓获。经审查

,张某还涉嫌挪用公款等犯罪事实。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挪用的炒股本金,虽然最终回到了其单位,但炒股赢利理应为其单位所有。张某将赢利截留并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日前,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其中,张某因贪污罪被判处的刑期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法制晚报》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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