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8日,一审法院判处国家药品监督局医疗器械司前司长郝和平15年有期徒刑;除追缴涉案财物外,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据了解,郝和平受贿罪名涉及的财物为:现金三笔共25万、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98万元)、高尔夫会籍卡3张(价值50余万元)。送出这些财物的5家涉案公司,无一例外是国内
一审宣判后,郝和平夫妇提出上诉:郝和平夫妇“积攒多年的100多万存款”也一同被没收,“断了晚年的经济支持”,希望法院将无关的个人财产发还。
今年3月上旬,在讯问郝和平夫妇,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刑罚,退回无关财物的终审判决。据悉,二审宣判后,郝和平夫妇获准退还的财物价值百万元。其中,银行存款60余万、股票若干、名贵手表6块等。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田小穹认为:“查实案情后,退回与犯罪无关的个人财产,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道主义文明司法的体现。”
据他介绍,在我国,没收财产是一项附加刑,一般适用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目的是为了剥夺犯罪人员再次犯罪的经济能力,作为一种“经济上的死刑”。我国法律对这一刑罚作了严格的限制,为了体现治病救人的刑罚思想,促使其安心改造,只能没收明确属于犯罪人员个人所有的财产,犯罪人员家属所有的财产不能予以没收。如果犯罪人员家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原本就依靠犯罪人员赡养、抚养的,还需要给其家属留下维持生计所必要的财产。(《江苏法制报》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