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4日,在上海居住的敏微,因与家人不和,到某知名药房购买了一瓶敌敌畏乳油,回家后赌气喝下,幸亏被家人发现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不久,敏微发现自己怀孕了,经向妇幼专家咨询,此时胎儿已经承受了敌敌畏乳油和大剂量抢救药物的影响。同年11月20日,敏微腹中的胎儿已没有了心跳,她只得实施流产。
事
法官调查后认为,该药房有营业执照,出售敌敌畏乳油并无不当,被告不负有告知食用敌敌畏乳油的注意事项的义务;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很清楚敌敌畏乳油的使用及注意事项,尤其应当清楚敌敌畏乳油不能被食用以及食用后的后果。原告损害后果是自身行为造成的,与药房出售敌敌畏乳油的行为无因果关系。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法治报》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