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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逃亡证人”的故事

2007-06-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目击凶案

肖敬明是贵州人,在浙江省宁波市生活了6年。去年7月14日晚,肖敬明在家门口看到几个人在吵架。一边的3个是贵州人,其中一个是同村老乡赵伟,一个是邻村的钟力。不久,他看到有两个人拿着钢管和菜刀气势汹汹地赶过来,和赵伟3人一起殴打被害人赵喜扬等人,赵喜扬被钢管

击中几下就倒地了。

他认识那个拿菜刀的叫钱义,拿钢管的叫龙守莹。

警方赶到现场后,肖敬明帮警察将赵喜扬抬上警车。经医院抢救无效,赵喜扬于第二天凌晨死亡。

案发当天后半夜,民警王必成和派出所副所长李东泉一同来到肖敬明家。“我心里很矛盾,说还是不说?我想如果我不说,人家不是死得很冤吗?于是我再三叮嘱王警官,一定要给我保密,否则我得罪了那些人,以后就没好日子过了。”肖敬明说。

接下来,他一五一十地向警方说明了案发经过,并说了龙守莹住的地方。警方迅速将龙守莹抓获。在他的协助下,警方还在嘉兴海宁将钱义抓获,可没过多久,钱义就被放出来了。

举家逃亡

钱义出来的当晚,直接到肖敬明店里,责问为什么要举报他们,还说民警在审讯的时候跟他说,是开洗头房的老乡举报的。

“我哪敢承认啊,钱义看我不承认,就讹走了我家的音响。”肖敬明说。此后,又有两个人到洗头房闹事,结果肖敬明掏了500元请这些人吃饭赔礼。

接二连三的事情让肖敬明害怕,一个星期后,肖敬明接到表亲的电话,让他赶紧离开宁波,否则钱义他们又要来报复了。肖敬明迅速将洗头房以5000元的价格脱手,带着老婆、孩子踏上了去江城(化名)的火车。

2006年12月6日,龙守莹被宁波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判决书中,证人肖敬明和他老婆的名字及证词,赫然纸上。

宁波的表亲又给肖敬明打电话说:“这里的老乡都知道是你举报的,一些人扬言要找你算账。”春节,肖敬明接到老父亲的电话,没敢回家。

几年来那点微薄的积蓄没过多久就花光了,肖敬明不得不开始找工作,可一直没能如愿。

肖敬明举家逃到江城已经快10个月了,他不断向宁波市警方求助。他说:“宁波市公安局曾经有人让我回宁波,说可以提供帮助,但再次给他打电话的时候,就找不到这个人了。我也和派出所联系过多次,但至今没给我提供任何帮助。”

6月6日,记者拨通了肖敬明的电话,他刚说了几句话就哽咽了:“这哪是人过的日子,整天居无定所、提心吊胆……工作一时找不到,钱也花完了……”

证人保护

“就目前来讲,我国根本不具备条件,也没有一个专门的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宁波市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说。他认为:“我国属乡土社会,老百姓宗族观念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事理念根深蒂固。在这种背景下,证人不出庭、消极作证,甚至作伪证屡见不鲜,因此证人会不会积极作证或如实作证,并非靠个完备的证人保护救济机制就可以解决的。”

这位检察官说:“我认为,就目前来看,我国根本不可能建立这样的机制,也根本无需建立这样的机制。”

相对于这位检察官的看法,警方对证人的保护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记者从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了解到,民警曾与法院沟通,希望在判决书中不要出现肖敬明的名字,但法院认为,肖敬明作为主要证人,不能用化名或者隐去,否则难以体现司法公正。

“我们还曾想过,给他另外找份工作,让他回宁波来,但受到经费和条件的限制,落实起来有困难。”江北分局洪塘派出所教导员吕平告诉记者。

在国外,许多国家专门颁布了证人保护法、被害人和证人保障法等等。除专项立法之外,许多国家还在诉讼法中单列出证人保护法条。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法律专家提出,完善证人保护救济机制,首先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上海法治报》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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