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2日,北京广源京达托运站司机王某驾驶一辆中型厢式货车在丰台区高速卡口岗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无法行驶。司机立即与保险公司联系,要求拖车施救,但保险公司说救援车辆半小时后才能到达现场。当时,事故已造成两三公里长的堵车,交警联系了新通公司来拖车。从主路拖到辅路,不足一公里,新通公司收取
法院认为,新通公司把事故车拖到指定地点以及李某支付拖车费的行为是双方对服务合同的履行。依照我国价格法的规定,车辆救援不执行国家定价,没有固定标准,完全由市场杠杆调节,因此,法院对新通公司的收费高低与否,不予置评。
新通公司的刘先生说,目前,北京的汽车救援公司对小车实施拖车的费用都差不多,但只有他们公司有最大型的拖车,而大型拖车的管理成本等相当高,收费6000元并不高。
目前车主和救援公司因拖车费用而发生纠纷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车子不是坏在交通要道上,车主还可以自行选择救援公司,对收费标准讨价还价。但若是在执勤交警的安排下接受了拖车服务,而物价部门又没有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司机就只有为天价拖车费买单了。(《北京晨报》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