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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之春”文化品牌应予保护

2007-06-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期间,上海音乐学院副院长杨燕迪发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在某房地产活动广告上,他看到了“上海之春”四个大字,原来国际音乐节的名字已经被用做该楼盘的字号。上网查询之后,他发现还有很多企业在使用“上海之春”。

商家对“上海之春”的名字拿来就用,是否构成侵权?但出乎他的

意料,“上海之春”从未注册过。

1960年诞生的“上海之春”音乐节已经有近50年的历史,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保存时间最长的文化项目之一,目前已上升为国际性的音乐盛典,其品牌价值和影响力非常巨大。这样具有影响力的品牌被某些商家任意使用,很可能对“上海之春”造成负面影响。

近年来,著名文化品牌被抢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太极拳第五类商标被人抢注并转让,“少林”品牌被大量注册。

一个知名的文化品牌往往要经过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文化积淀和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和影响力。品牌被抢注,不但会对该文化机构开发相关产品产生不利影响,从而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会损害文化品牌的声誉,造成巨大的无形资产流失。

有的文化机构自以为知名文化品牌受到国家保护,却不知国家的保护也是建立在合法程序的基础之上。要避免为他人做嫁衣,拥有文化品牌的机构首先要树立法律保护意识,通过法律程序保护好自身的文化品牌及其蕴涵的品牌价值。 (《文汇报》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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