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我是老邻居。去年年初我迁往新居,家中一台21英寸彩电不准备搬走,该彩电已使用10年,但图像、声音仍很好。考虑到张某家中生活困难,我便将这台彩电送给了张某。2006年10月,该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突然爆炸,将张某炸伤,并毁坏了部分家具。张某要我赔偿他的损失,后来协商不成,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我有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赠与意思表示时已明确告知张某,赠与彩电已使用了10年时间。张某在答应接受赠与的当时对赠与财产的品质状况是知悉的。赠与人没有故意隐瞒赠与财产的瑕疵,因此,赠与人李某不必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原告张某没有权利就彩电爆炸向被告索取损害赔偿。 (《法制与生活》2007年6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