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北京大兴的何女士一家人决定买房,并把目标锁定在大兴区前高米店村的回迁房。村里明确说,这是回迁房,暂时拿不到房产证,甚至可能到最后也办不下来。何女士想,我们买房是自己住,又不想倒手赚钱,有没有房产证,我们不在乎。
随后,老两口和儿子兴冲冲到前高米店村交款签合同。麻烦的是,当时
当年4月,房子开始装修。之后不久,一家三口入住新房。9月,儿子结婚。
2004年8月,儿子突然对老两口说,因感情不和,和媳妇离婚了,“协议离婚手续,当年5月份就办了……我把房子给了媳妇,媳妇拿15万块钱作为给二位老人的补偿。”
何女士夫妇认为,房子是他们倾其大半生积蓄买的,虽然购房合同书上写的是儿子,但房子不是他的,他也就没有权利把房子赠与前妻。于是,他们把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无效。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认为,离婚过程中,儿子将既不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楼房,协议确定归儿媳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二位老人的财产权益。一审判决支持了何女士夫妇要回房子的诉讼请求。
儿媳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终审认为,赠与有效,因为购房合同上写的是儿子名字,“房屋购买人对其所购买的房屋拥有处分权。”
何女士夫妇欲哭无泪。他们想不明白,明明自己出钱买的房,法院凭什么不判给他们却判给儿媳?(《检察日报》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