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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单位解约算胁迫吗

2007-06-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李先生跟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9月,他在工作期间与外来人员在单位因私事互殴,双方均受伤。单位找李先生谈话,提出要么李先生自己离职,要么单位开除他。4天后,李先生在自动离职书上签字,9月30日后,他未再上班。

现在,李先生以解除劳动协议并不是自己的本意、单位用开除和在档案中写黑

材料恐吓他、让他在写好的自动离职书上签字为由,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原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补发社会保险和工资。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单位可解除合同。李先生在单位内与他人打架,作为员工,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纪律。单位与李先生谈话时,给出处理此事的两种选择方式,李先生在经过考虑后选择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应当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制晚报》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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