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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暴成“微风”缘于法律缺陷

2007-07-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6月27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说,审计表明: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发现部门本级存在的问题金额348.53亿元,部门所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金额120.27亿元。

“审计风暴”已刮了数年,应当说它既显示了审计部门的铁面无私,也显示了政府依法理财的决心,但问题是,为什么相关部

门和单位屡审屡犯呢?

笔者认为,是法律缺陷使然。翻遍我国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对预算违法的“法律责任”只有十分简单的三条规定,而且这三条规定中只涉及行政处分,而不涉及刑事处罚。

其实,从我国法治的发展和进步来看,《预算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已经明显滞后于刑法的原则和要求,与刑法的相关规定难以衔接。一是,《预算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体系不完整,在“法律责任”部分只规定行政责任而没有刑事责任,甚至也没有与刑法

相衔接的条款,这是立法的一个重大缺陷。二是,我国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预算更多情况下属于单位行为,因此预算违法及预算犯罪均应存在单位违法和犯罪的情形。而《预算法》则没有这方面的内容,暴露了对预算违法的轻处理化倾向,造成法律间的不协调和不公平。比如,审计报告显示:有数个部门的所属单位采取虚列项目、虚报支出或多报人数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上千万元,还有33个单位采取隐瞒收入、虚列支出等方式转移资金近6亿元。如果对照刑法的相关条款,这些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假如是个人实施这种行为则构成严重犯罪,可依据《预算法》论处的话,却只能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北京青年报》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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