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法治社会标准只能是法律

2007-07-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前药监局局长郑筱萸一审以受贿、玩忽职守罪被判死刑后,很多媒体的时评文章以及网上评论都用了诸知“处死郑筱萸表明了中央反腐决心”、“人民利益保卫战”、“不杀郑筱萸不足以平民愤”等比较激烈的语言为法院的判决叫好,不但媒体是这样,一些法学家也持这一看法。

郑筱萸该不该杀呢?从法院的审理查明来

看,郑在近10年的药监局局长任上,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制药企业谋取利益,收取财物649万元。依照《刑法》第385条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对受贿罪的处罚,按照《刑法》第383条规定,只要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以判处死刑。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郑筱萸完全该杀。我们不能离开法律标准说,因为郑筱萸是个腐败分子,民愤极大,就必须杀他。

在一个法治社会,只有法律才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法律既不能被特权所左右,也不能被舆论或者民愤等因素所左右。(《学习时报》7.2)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