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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应回归法律手段

2007-07-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月30日,中纪委印发规定,明确指出8种新型权钱交易行为将受到党纪处分。日前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意见》,明确界定了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

以往我们国家在反腐败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制度上的缺陷就是――“党纪”与“国法”相脱节。于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对违法党员干部以党纪处分

代替刑罚、对普通群众却适用法律。这不但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不利于对权力腐败进行预防性监督,也从根本上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最高检和最高法发布《意见》给这些颇具隐蔽性的受贿行为定罪,实际上完成了从政纪党纪处分到司法层面的衔接。而借重法律查处腐败,是一个进步。

近年来一直令腐败分子谈之色变的“双规”,是执政党反贪的一种特殊审查手段,但其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对腐败官员的处理,也往往是在“双规”之后,才进入司法程序的,这意味着党纪与国法之间存在不少制度缝隙。

应该说,非法律手段的反腐败可以在特殊时间、特殊情况下发挥作用,但长效机制的建立仍然要倚重法律本身的完善。“党纪”和“国法”之间更加深入的对接,其方向应该是把党纪纳入法治轨道,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羊城晚报》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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