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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主人也担责

2007-07-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6年6月13日,深圳市周某的养女小严携宠物犬散步时,爱犬被突然扑过来的烈犬咬成重伤。随后,周某将肇事的烈犬主人张某的父母告上了罗湖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她治疗“小京巴”的医疗费等5824元。

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父母饲养的牧羊犬将周某饲养的“小京巴”咬伤,在无证据证明周某或案外第三

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被告张某父母存在过错,对周某构成侵权,应对周某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张某父母赔偿周某5824元。(《晶报》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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