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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给居委会治安定位

2007-07-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北京居民杨女士因家中失窃状告居委会的案子引起关注(详见《文摘报》2481期三版)。

根据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居委会是有“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但这只是规定“协助”而已,出现盗窃案件却破不了案,便要追究居委会的“未尽责”责任,这多少令居委会感到有些冤枉。

从另一方面说,很多社区居民在缴纳数目不菲的物业费外,还要另外交上一定数目的“治安费”。从民法意义上说,既然居委会收了“治安费”,就意味着与社区居民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维护治安的合同或协议关系。那么,居民因家中被盗而起诉居委会“违约”,又有什么不对?

所以,在上述两种情势交叠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要尽快依法确认社区居委会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角色定位,特别是要从法律的层面上明确居委会在社区治安中的权利和义务。(《法制日报》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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