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5日,李某与王某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自己在北京市朝阳区垡头地翠城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权转让给李某,李某一次性支付8万元整。此后,李某又向联系人邢某支付了转让金2.3万元。李某在与王某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前未经过有关部门的购房资格审查,李某拿着转让的房号去购买房子时
法院认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此案中,王某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
日前,北京市朝阳法院认定,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协议无效,判决王某返还李某8万元、邢某返还李某2.3万元。(《新华每日电讯》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