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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来信用卡消费退钱也构成犯罪

2007-08-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4月4日上午,赵某去某医院看牙。在医院的男厕所里,赵某发现一个挎包,内有一个钱包,里面装着一张事主李某的身份证和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

于是,赵某来到某购物中心消费,结账时根据李某身份证上所记载的生日信息,把生日数字当成密码试着输入,没想到一试即中。刷完卡,他在小票上签了李某的名字

。以同样的手段,赵某在两家商场多次进行刷卡消费,共计16342.34元。

李某发现财物丢失后,通过医院的摄像头发现夹着自己挎包的赵某。赵某被抓。

在派出所里,赵某以为把钱如数退了就没事了。但北京平谷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将赵某提起公诉。

李周桓检察官说,本案中赵某检拾他人信用卡,以他人名义骗取售货员的信任,非法获取钱财,其行为完全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即使事发后赵某如数退了钱,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犯罪已经属于既遂,退赔只能作为一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制晚报》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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