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朋友是自由撰稿人。今年初,他得到一位民营企业家的同意,将该企业家的生平经历付诸文字,创作了一部由该企业家口述、我朋友整理并执笔完成的自传体小说。不料作品完成后,该企业家与我朋友却因小说的著作权问题产生了矛盾。请问,以他人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小说,到底著作权归谁?
律师解答:
你朋友创作的这部自传体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企业家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可见,由于事先未对著作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因此你朋友虽是这部小说的执笔人,但有关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归企业家享有。不过,你朋友可以要求该企业家支付一定的报酬。(《解放日报》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