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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游”未能随团登机谁担责

2007-08-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赵女士出境旅游,到了机场却被告知旅游团名单中没有她的名字,如要出行,必须先办好出国签证。三日后赵女士才得以成行。赵女士回国后,将某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机票损失16850元、酒店损失14682.75元、精神损失1000元。

法院认为:依据合同约定,出境游所需护照、签证等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原告因

未办理签证出境手续,造成未按期出国,应承担一定责任。但被告除负责为原告代购机票、代订酒店外,亦应承担对原告出国游手续进行审查的义务。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上述审查义务,对于原告未能按期出国所产生的相关损失,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机票费及酒店费用损失费7000元。

法官提示:目前,“境外游”纠纷增多。参加境外游,双方必须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分清责任。(《北京日报》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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