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观察员有无采访权

2007-08-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公共频道《DV观察》栏目的法律顾问、律师郭新治说,记者采访权和DV观察员的采访权应是同源的,都来自《宪法》第35条的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依据他的分析,在新闻采访上,任何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DV观察员刘志明认为,“在大庭广众下,对社会不文明现象和新闻事件进行拍摄、记录、监

督,记者可以这么做,作为一名公民,我们也可以这么做。”

知名宪法学者陈杰人认为,一名在街道上沉睡的醉汉并没影响到他人,在表现醉汉、流浪汉等人的丑态时,有时会有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嫌疑。

律师杜天征说,电视台有审查义务,也有对当事人隐私进行处理的义务,遇到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要打上马赛克。如果真的构成了侵权,那么电视台和DV观察员应该是共同被告。 (《城市晚报》7.31)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