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用于蔬菜运输。一年中,汽车销售公司对该车进行了若干次免费维修。日前,赵某称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20余万元,赔偿损失1.7万余元。北京通州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律师解答:
合同解除
赵某主张该车质量存在问题,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属于不完全履行,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该车在汽车销售公司处进行过若干次免费维修,这不能证明该车的交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而且,在赵某起诉时,其已经使用该车达1年之久。从常理分析,该车经过几次维修应属正常。所以,赵某不具备法定合同解除权,其以该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法制晚报》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