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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旅游”不适合以贪污罪论处

2007-08-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贪污是一项历史久远、全球普及的社会病态行为,亦是舆论及社会各界长期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议题。但在对贪污的认知上,作为刑法罪名的贪污和作为腐败同义语的贪污,有着很大的区别。

最近,中纪委会同最高检察院等部门严肃查处了安徽省检察院一起出国考察团违反外事纪律事件,“公务考察”的具体经办者因受贿

罪已受到了刑事追究,但事件所涉及的“公费出国考察”行为仍被认定为违纪行为,“以公务之名行私人游之实”还未能依照贪污罪惩处。

  “公款旅游”能否认定为贪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公费出国旅游”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贪污罪具有财产犯罪的性质。

如果是根本没有出国考察而开假发票报销,或者以私人名义出国旅游而由公家埋单,则可以构成贪污罪。

但公费出国考察,往往是考察而兼具旅游性质,是一种公款消费行为。在我国现实生活当中,公款消费和个人消费存在公私不分的情况,这种行为当然是违反党纪、政纪的,但目前尚无法按照贪污罪惩处。

陈兴良说,“公费出国旅游”对一定级别的国家公职人员来说,现在已成为一种变相的福利。比如某省文件规定,厅级干部每年出国考察不得超过两次,处级干部每年出国考察不得

超过一次。如果要对这种腐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我认为首先要严格厘清公私界限,严格出国考察的审批程序,然后在刑法中另立新罪。(《新京报》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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