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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旅游”当纳入刑罚

2007-08-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年来,包括“公费出国旅游”在内的各种浪费国家财产的行为愈来愈严重。我认为必须加强对这些浪费行为的打击力度,甚至有必要动用刑罚手段。

“公费出国旅游”其实是可以纳入刑法规制的。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如果是根本没有出国考察而开假发票报销,或者以私人名义出国旅游而由公家埋单,那么这类“公费

出国旅游”可以构成贪污罪。此外,以“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增加目的地国家;以公务考察为名公款出国旅游”的,只要达到了犯罪数额的要求,也完全可以用贪污罪来惩处。因为,尽管他们以公务考察为名义,但是,他们根本没有进行公务考察或者在公务考察中擅自变更了出访路线,不进行公务考察而是私人旅游,那么他们实际上就是占有了国家的财产。

有律师担心:“现在这种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如果都简单地往贪污上靠,贪污罪的发案率得有多高啊?”我觉得,或许正是因为我们的刑法对于这种公款浪费的行为没有严厉打击,才使得“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

我们不可过于迷信刑罚,但是,我们在完善制度、严密法网的同时,将一些严重的“公费出国旅游”及浪费国家财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却可以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以遏制当前蔓延的公费出国旅游、公款吃喝等问题。(《北京青年报》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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