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包括“公费出国旅游”在内的各种浪费国家财产的行为愈来愈严重。我认为必须加强对这些浪费行为的打击力度,甚至有必要动用刑罚手段。
“公费出国旅游”其实是可以纳入刑法规制的。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如果是根本没有出国考察而开假发票报销,或者以私人名义出国旅游而由公家埋单,那么这类“公费
有律师担心:“现在这种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如果都简单地往贪污上靠,贪污罪的发案率得有多高啊?”我觉得,或许正是因为我们的刑法对于这种公款浪费的行为没有严厉打击,才使得“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
我们不可过于迷信刑罚,但是,我们在完善制度、严密法网的同时,将一些严重的“公费出国旅游”及浪费国家财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却可以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以遏制当前蔓延的公费出国旅游、公款吃喝等问题。(《北京青年报》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