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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案暴露药品认证制度变味

2007-08-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0年,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行使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卫生部行使的药政管理职能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使的中医药监督职能,集中交给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任局长,郑筱萸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方案,这些改革方案集中起来就是建立认证制度,所有药品生产环节的认

证,最终决定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过改革,在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食品药品认证制度,在郑筱萸的操作之下,却变成了大权独揽的腐败制度。公诉机关查明,郑筱萸的受贿行为大多是在药品生产企业办理生产批文过程中发生的。这是为什么呢?

西方国家的药品认证制度,是建立在分权基础之上的。第一,认证制度是一种专家参与的制衡制度,在认证的过程中,技术专家必须对自己提供的检测数据承担法律责任,参与认证的官员必须是经过严格程序遴选出来的,而且他们必须对自己的认证意见无条件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申请认证的企业享有救济权,可以通过各种公开的听证会、辩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第三,认证制度是一种动态的监督制度,获得认证资格的企业,如果在生产和销售中出现问题,那么监督官员必须及时发现问题,申请禁制令,否则,监督官员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我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之后,虽然砍掉了300多项行政审批项目,但是国务院的一些行政部门通过提请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将那些原来由地方审批的项目,或者分散审批的项目集中起来,变成了认证项目,把行政审批变成了技术上的认证体系,从而为腐败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在这种高度集权的认证体系下面,即使郑筱萸不受贿,其他官员也会受贿。死了一个郑筱萸,如果制度不改革,就还会出现张筱萸、李筱萸、王筱萸。只要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在行政体制内部没有建立公开透明的权力制衡体系,那么,今后还会出现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重大案件。所以,我们现在面临双重任务:一方面要在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相互制约,责任明确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扩大民主选举,确保这些制度能够落到实处。(《社会科学报》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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