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有一套公房。父亲过世后,承租人变更为我母亲,且此处只有她一个户口。2002年3月,我母亲听说公房可以按照国家政策购买。由于母亲年事已高,且是文盲,于是就委托我姐姐和姐夫帮我母亲办理购买房屋产权的事宜,并将印章交给他们。最近,我发现该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姐夫,不是我母亲。请问,我母亲还能讨回房
律师解答:
由于你母亲无法独立办理购买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委托你姐夫帮其办理购房事宜,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你姐夫作为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你母亲)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后果由你母亲承担。但是你姐夫违背你母亲的委托,隐瞒真实情况,损害了你母亲的合法权益,代理行为应为无效。
你母亲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你姐夫和物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请求法院确认你母亲为该房屋的产权人。
法律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同住人是指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综合你反映的情况,你姐夫是不具有购买公有住房资格的,只有你母亲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人。(《上海法治报》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