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一些体制貌似保护环境,其实是在加重环境的污染。
首先,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在经费来源上是收支两条线,即先从排污企业收上排污费和罚款,再交给财政,财政再拨款下去,这里存在着超收奖励和罚款分成的潜规则。同时,基层环保机构所交的费和罚款中,地、省和中央环保机构还要分成和集中一
其次,地方领导的政绩考核评价不合理,政府职能的缺失也是污染难以控制的重要原因。
再次,没有形成防止和治理污染的法律、民间组织和新闻舆论监督等综合性约束机制。我国实际的司法并不支持排污受害者的诉求,很难见到有法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因污染破坏而被批捕和判刑的。民间环保组织在防止和减少污染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可能是出于考虑它们的活动会影响一些发展项目的上马等原因,总体上并不支持它们的活动。这就使地方政府可能光顾发展和财政、忽视环境的行为,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而把污染转嫁给社会的行为,个别公务员谋求个人利益而失职的行为,都得不到社会力量的制衡。生态环境方面的新闻舆论监督,也受到各个方面的制约。
这样的体制怎么能防止和减少污染的排放呢?(《学习时报》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