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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何以难除

2007-09-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国目前的一些体制貌似保护环境,其实是在加重环境的污染。

首先,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在经费来源上是收支两条线,即先从排污企业收上排污费和罚款,再交给财政,财政再拨款下去,这里存在着超收奖励和罚款分成的潜规则。同时,基层环保机构所交的费和罚款中,地、省和中央环保机构还要分成和集中一

些。从经济核算讲,如果企业排污一年罚款两次,每次2万,而其处理污染设备的运转成本可能多达30万,企业当然会选择自愿挨罚。而且,由于污染多少的判定随意性很大,企业还可以与个别公务员私下交易,污染可以被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于是,政府环保机构,包括个别公务员,由于企业排污,而获得了收费和罚款及其他好处,而企业则获得排污的许可。

其次,地方领导的政绩考核评价不合理,政府职能的缺失也是污染难以控制的重要原因。

再次,没有形成防止和治理污染的法律、民间组织和新闻舆论监督等综合性约束机制。我国实际的司法并不支持排污受害者的诉求,很难见到有法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因污染破坏而被批捕和判刑的。民间环保组织在防止和减少污染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可能是出于考虑它们的活动会影响一些发展项目的上马等原因,总体上并不支持它们的活动。这就使地方政府可能光顾发展和财政、忽视环境的行为,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而把污染转嫁给社会的行为,个别公务员谋求个人利益而失职的行为,都得不到社会力量的制衡。生态环境方面的新闻舆论监督,也受到各个方面的制约。

这样的体制怎么能防止和减少污染的排放呢?(《学习时报》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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